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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南洋大学评议会报告书

白里斯葛等


第1章 绪言
第2章 组织、行政及管制
第3章 1958年南洋大学法令
第4章 教职员
第5章 学科与设备
第6章 考试
第7章 学生生活
第8章 判定
第9章 建议

致新嘉坡总督阁下

总督阁下台鉴:

  我们于1959年1月由新嘉坡殖民地政府委任,规定调查范围如下:

  “调查南洋大学的学术水准和教授的适当程度以及为保证满意学术水准工作而采用的设备与方法,并提出建议。”

  现在,我们仅将草拟的报告书呈上,里面包括我们一致的意见、判定与建议。

  评议会委员于2月l2日及17日分别抵达新嘉坡。首次会议于2月17日举行而末次会议则于3月12日举行。虽则我们面对许多困难,但我们仍能在诚挚调查气氛中,以欣然互相了解我们各人的观点的特质,共同工作。由于很多个人与团体代表以及具有公民感的出席调查会议,自由提供他们所知的情报和意见,使我们的工作便当甚多。

  我们对政府与南洋大学供给我们很舒服的住所并拨出师资学院和南大优良地点作为办事之用,仅致衷心谢忱。我们同时要对评议会秘书关世强先生的应付事件才力以及其他办事人员的宝贵服务,志入记录,用以表示我们的特别谢意,因为倘若没有他们的合作,我们将无可能提出此项报告书。

白里斯葛(主席)
洪卫廉    
谢玉铭    
钱思亮    
胡思威    

1959年3月12日

(本报告书共备有27份,其中26份呈交新嘉愤总督阁下,一份存于评议会主席手中。)

第1章 绪言

  1.1 于提呈南洋大学评议会报告书的时候,我们首先愿就面对工作的复杂与困难的情形以及工作下的环境,提出一般的意见。

  1.2 评议会是由代表多种文化——美国、英国、中国及荷兰——的大学传统的各委员所组成。因此,虽则我们共同具有一大学概念的一般了解,以及共享以高度学术水准的重要作为大学主要特征的共同信念,但各委员仍然不免有个别不同的观点,原因是他们乃是自身经历的大学的产品。在实际办理上说,虽则美、英、中及欧洲大学都是旨在向着同一目标进行,那就是说训练社会上具有天才的青年,但各大学的组织、行政、方法和课程编制的基本方式,都大不相同。鉴于这项原因,各评议会委员实行互相了解每一成员的传统观点,本身就是一项有趣味的工作:再把这种互相了解的结果应用于审查及分析在南大获得的现有情形,诚然是一项错综复杂的课题。

  1.3 我们想要保证评议会作详尽完整的建议,势必需要比较四星期更长的时间。但是事实上证明不可能把调查时间延长,因为各委员多在他处事先有预约,无法避免,假使我们有可能把收集的情报,连同接见他人时获得的必要资料,完成初步的讨论,然后回返我们各自的国家,加以整理及融会贯通,再行于日后重临新嘉坡作最后的讨论和准备报告书,那是再好不过的事情。可是由于急切需要早日提出报告书,这种意思便无法实现。

  1.4 曾经有人随时向我们建议,认为我们对现有课程应作详细调查,万一发觉有重大缺点而需要在首届学生毕业前改正者,可提出改正课程的意见,以便首届修毕四年的毕业生在最后一学年遵行。但是我们认为无论在理论上感觉这项步骤如何需要,在实际上乃是一件不切实际与不可能执行者。再者,于考虑大学的训练与学术水准时,我们不得不强调提出,对于实际教授课程的详细情形或受溶化以便在考试时吐出来的知识范围,并不比充分帮助与鼓励学生使其获得对原理、方法及研究学问的技巧方面更深切了解为重要,换句话说,大学教育的特征乃在训练思想以便从各种源泉中寻求事实,然后应用该项说明的事实,以建立新观念与新原则。光是获得既知的事实与理论,在大学程度上是不够用的。大学训练应使学生不光是获得书本上的知识,还要使他们能够应付可能出现的新事物。大学教育本质上最重要的,乃是一种对方法的训练而非对事实的训练。这里所以认为有旁敲侧击的必要,无非是要坚定指出,对于任何认为发现课程的缺点后,可于最后一年中设法予以补充的意向,不但不切实际,且终归对学生本身或南大没有真正好处。质言之,学术水准的高低,通常从大学教授的态度以及他们担当的研究工作多少,比较从详细考虑对学生教授的课程,更能测验出来。因此,很多我们的观察将是有关南大的一般情形,但是我们所拟提出的该项观察,依照我们的意见,将是对南大的学术水准和地位基本有关的问题。全体评议会委员所关心强调指出的,就是大学教育主要的及根本的任务,和其他普通教育机关完全不同。

  1.5 由于评议会工作的时间短促,显然无法拨出长时间来接见各方面提供意见的人士。但是一个论点或观察并不因继续重述而便成为更准确或更重要。无论如何,我们曾经尝试深深地探讨问题的中心而大大张开调查的网。我们深信我们不曾遗漏任何重要的客观情况以及一般表示的意见。

  1.6 虽则我们刊登广告邀请公众人士提供意见书时并末提示有秘密性质,显然地我们感到倘欲获得有价值的情报及证据,我们必须对所有提出的意见书和提供事项,加以机密保证的必要。故在较后的新闻报导上曾经补充宣布,所有提供的意见,均将被严守秘密。由于这项决定,我们在草拟报告书时,将不把情报来源予以透露,所有机密材料将于评议会解散之前另以毁灭。而通常于附录中备载所有会见人士的姓名一节,亦付诸阙如。这将是一部不平常性质的报告书。倘若不作此决定,相信无法搜集证据以作我们判断的根本。为此,本报告书及其建议,只可由我们的信誉来担保,根据我们所考虑的事实,用无畏及不偏的精神来草拟,且在此复杂的情形的新嘉坡,我们之所以能用客观态度判断事理,是因为它对我们无所损益的缘故。

  1.7 不幸,最后委派的数位评议会委员受到若干延迟。虽则评议会主席于正式委任发表时(1月5日)即曾向南大要求搜集及整理所有有关的资料,但直到我们到达新嘉坡若干时候以后才见到提出,且当时提出的资料并不若我们所期望的完备(例如教授颁受学位日期,在正式名单内并未见载)。此种措施,在我们的脑海里,诚然感觉多少诧异。我们知道委派评议会的意思是于1957年秋间提出,我们假定南大当局将会于评议会委员抵达新嘉坡时将全部最后及完整的提供书提交评议会,乃是极自然的事。假若有关情报能自动搜罗而提交评议会,那么评议会的工作便会便利得多:以大多数大学当局的经验来说,由大学小心准备和提出全部提供书,至少需要七个月的时间,而大多数评议会委员在通常情势下皆坚持于评议会正式会议前六星期,必须接到该提供意见书。

  1.8 另一特点使评议会工作发生困难的,便是委员们无法亲身看到南大全体师生上课的情形,各班级非至三月的第二星期不克复课,而其时我们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在集中草拟和修正报告书了。所以,我们无可能观察学生实在担当的实际工作以及教授所应用的正式及非正式的教学方法。但是从我们所能接触的学生看来,他们曽经明白表示他们的意向以及他们准备投身新嘉坡社会担任适当角色的愿望。这一点使我们获得深刻的印象。虽则去年8月曾经指出,评议会有非常必要在南大全体师生上课时举行会议,再由于其他不受我们管制的因素,致使我们无法遵行。

  1.9 当评议会抵达新嘉坡时,发现一宗在新嘉坡法律设立有关入学的法令经已渡过二读及遴选委员会考虑的阶段。这不能不使我们感到多少诧异。管理南大的方法是基本的有关它的生命及健康,而该宗法令,依我们的见解,应该是在考虑我们的报告书之后而言,更为适当。我们同时亦感觉诧异的,就是得悉正当评议会举行会议时,南大当局决定为该年度招收新生约五百名及先修班新生约二百名。

  1.10 由于各种因素的介入,面对评议会的工作因此更为复杂,可是更加困难的却是我们工作的实在定义。我们的调查范围原规定是在调查大学的学术水准及其地位,但在所有提供的意见及所有我们正式或非正式会见的的想法,多含有一种假设,那就是要我们对承认南洋大学有限公司为大学及它打算授予毕业生的学位,加以评述。照这样便发生一个“何谓承认?”的问题及更进一步的“由谁或何种权力给于承认?”的问题。究竟是承认南大抑是承认它授予毕业生的学位?要解决这问题的意义之复杂性,可能从研究其他大学怎样被‘承认’及其承认的范围怎样,加以澄清。

  1.11 按照英国的传统,一所新大学的设立,必须经过国会法案或皇家特许状准许,才能成为一所公众学校,由于该新大学被规定须接受办理完善的大学的指导(此处指继续采用外间考试制度),它的学术水准和身份,自始即受到保障。又由于该新大学法律上自始即被承认为一大学地位,及继续受到资格较深的大学所监督,而后者往往保证前者将会维持一般认可的水准,年青大学的学位亦从开始就自动地被接受和其他英国或自治邦各大学相等,毋须再度有特别承认之举。

  1.12 在另一方面,在美国设立一所大学,比较说来,是自由得多,虽则在新大学开始办理之前可能需要获得一项州特许状。可是在美国并无一种正式机构来承认学校,或为其系论来维持水准。为了使持有大学学位的人士能合格地担任某种职位,他们必须通过再度考试——州考试或联邦考试——尤其是法律、医学、工程,会计及政府服务等专科为然。由各种私人的专门组织加以严格监督,鼓励了大学达成适当水准,而它们对特定学校水准的批准或否定,便作为指望着前途的学生的指南。

  1.13 此刻一种混乱的局面乃是南洋大学一方面在设立形式和教学组织上多仿照美国大学形式或仿照中国大学形式之具有美国典型者,一方面新法令赋予约模相等于马来亚大学的法律地位。

第2章 组织、行政及管制

  2.1 目前南洋大学所提出的组织大概是附入本报告书附录甲,而大学各种委员会的组织则附入附录乙,凡有关组织方面者,亦应参照南洋大学有限公司的章程。我们无意对现有的南大组织作详细的描述,但提出数项评语乃认为值得的。大学正式文告尝称“南洋大学的设立乃是模仿中国最佳大学而设计”,但是我们找不出任何证据显示一间好的中国大学是依照有限公司方式组织的。南大的一般组织在任何地方的任何大学无此类似。基金的收集和投资很明显的是由大学执行委员会的财政委员会处理。大学教授在此等委员会中并无地位。其他有关大学的事务是集于行政委员会手中。此刻南大并无校长,虽然我们知道学校方面曾一再试图聘请一位。南大亦未委任一位代理校长;结果,虽然行政委员会据称是实际掌校长职权,但由于未设立此一职位,使整个组织完全与美国或中国大学不同。尤有进者,财政收支并不属于行政委员会而是由大学执行委员会的财政委员会处理,其账目保管且不在大学而在中华总商会。同样地,据我们所知,建筑事项亦照样地完全不属于行政委员会处理。

  2.2 我们认为把财政及建筑事项的管制权从普通的行政委员会手中移开,和既缺乏美国意味的校长又无马来亚大学意味的副校长,乃是导致南大今日组织极大混乱以及在处理大学事务方面缺少统一性的最大原因。

  2.3 目前的行政委员会是由文学院长张天泽(兼主席),教务长陈宗南博士,理学院长锺盛标博士,商学院长徐佩琨先生,秘书长潘国渠先生及四位南大执委杨缵文、黄奕欢,林国仁诸先生及庄竹林博士组戊,叶可仁先生则担任秘书。

  2.4 所有大学内部事项均由行政委员会处理,但其主席并非南大执行委员会成员;结果,从行政委员会把意见传达到执行委员会必须假手于秘书长。目前南大的秘书长无疑是一位非常能干的人,但由于他不曾受过高深的学术训练,于是遭受到大大不利。我们同时应该指出的,虽则大学里其他委员会是对行政委员会一种补助组织,但一切实际主意皆由后者决定。更奇怪的,秘书长亦系纯粹学术委员会的成员,例如教授资格审查委员会之类。

  2.5 在秘书长部门之下包括购置科学仪器,图书,校具等任务,而一切在校内的财政事项并不由中华总商会处理。我们相信秘书长是南大的全日受薪职员,但我们不曾在大学薪津表内确定其薪金等级。

  2.6 关于南大的各类委员会,除对于它们事实上有无经常举行会议一点不能获得协议外,我们不欲再作评语,虽则我们所获得的一般印象是这些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并不显著,且彼此间对各自的任务并无清晰地了解,同时在校内亦无统一指挥系统。一项纸上的委员会是无价值的。果欲使其推动工作,委员会必须把责任负起来且必须按时举行会议,同时还要被赋予一定的权力。举例来说,附录乙里面载明现有的各部门委员会,但从向我们提出的不少证据中,使我们相信有些此种委员会根本就不存在,且该种重要项目若编制授课纲目及课程,统一考卷的给分办法,避免各项选修科目的重复以免荒废时间等等,均显然不曾在各院系讨论,或在规定的委员会制度中任何委员会讨论之。

  2.7 当我们得悉此种制度目的在于“反对独裁和获取各人的意见”,以及使“行政委员会负起其(校长)实际任务”时,我们的心中非常明白其结果经已变成双重管制,以致陷于极度地无秩序。我们认为在这时候是很不幸的事,因为平衡的权力操于秘书长之手,而他的缺乏学术方面训练乃是阻碍南洋大学趋向健全发底的因素之一。此种半双重管制办法导致了行政方面完全缺乏明朗化,是南洋大学一般最不健全的情形。

  2.8 试列举几项例子也许可以帮助使我们的意见更臻明了。南洋大学似乎没有一项等于通常了解下所谓批准预算的东西。虽则据称逐年曾经制定一预算案,但我们无法不作如是感想,那就是说:假使南大曾遵循此项通常程序办理,我们理应不待请求而获得一份预算的副本。且按照目前情形而论,虽然各班级上课不久,本年度的预算案仍未曾准备好。论及新旧科学室的设计,就我们所见,诚然有若干实际的缺点;但是我们竟无法确定造成此项缺点的责任应由谁人负责。我们相当明了当设计旧部分时显然不曾请教专家的指示,可是于扩充新馆时究曾与现任教授作何种程度的磋商,实不易阐明。我们也无法发现有关招收新生数目与教授人数及教学设备相关的任何既定政策。此是重要的行政与政策问题,因为鉴于目前的教授分配情形,最近决定于1959年度招收约七百名新生,依我们的见解,乃是不智之举。关于会计组织,虽则较早时期把它设于大学之外不无好处,但我们认为倘使要大学在处理校政方面无所畏惧或无所偏差,欲要避免设立一大学会计处由校长属下的财政委员会处理,乃不切实际的。这是有关购置图书与仪器直接向能作最有效及最快捷供应的代理商采办的唯一保证途径。偿付账单亦应作速办理。我们审查许多账单中的唯一事件,使我们相信在此方面可作不少的改进。我们愿再度建议,在任何大学的最高行政当局,不论是“校长”或“副校长”,必须要负起大学正确事务执行的责任,同时必须采取步骤以保证大宗购办时乃依照招标办法或其他竞购制度行之。当然,需要购买的物品清单务必小心准备好并设法全部购置之。

  2.9 我们已经说了很多表示不满意现有行政委员会的组织,内中包括主席与秘书长,是一种有效率的行政方法,尤其是因为这个机构把过份大的权柄放在一位对于大学事务并不十分通晓的非学术人员身上。虽然有人可能会辩称说这事乃与学术水准问题分开,故并非严格属于调查范围内事项,我们必须明朗地申明,据我们的意见,南洋大学的无数毛病可说是直接出于行政管理方法的不善,导致业已造成的误会,组织压力集团,酝酿妒嫉,及渐渐发展及于几乎全体教职员间的争权斗争。再者,我们认为此项情势的演进结果,经已妨碍到招聘及留任第一流教授的希望,至少一部分影响到目前教职员的服务精神。我们非常失望地发现教职员不但未能提高士气及贯注全神从事学术研究以期排除万难为迎立大学适当水准与崇高原理而努力,他们反而垂头丧气,抱着失望的态度,认为对赞助人必须不顾一切去讨好,而那些批评者将会自讨苦吃。这个可能对实在情形有多少夸大。我们不信情形果如是,亦不信这是具有远大眼光与热心而创力南洋大学者的本意,愿见此种情形的存在。我们相信此乃偶然发生的事件,事实亦如此,因为南大是跟着这方针而设立,倘若任何负责南大的人具有办理大学经验的话,是绝不会采取这种方针的。

  2.10 不少向我们提出意见书的人认为大学应有评议会的设立,而新的法令中经已有此项规定,诚使我们喜悦。这项设立评议会的提议只可说是现有的教务会议(附录乙)不曾好好的执行其任务。它应该按期举行检讨而非“临时”开会。文告中所说的“会议是随时召开以讨论及决定有关研究……的组织”一点,乃非常使人误解者。据我们所知,南大就从未进行此项有组织的研究。

  2.11 我们对于有意设立一正当学术代表机构,且具有全部责任以作有关学术上之决定一层,衷心表示赞同。诚然南大执行委员会之规定广大办学方针,一若英国制度,具有最后责任来批准若干学术评议会所提出有关学术事件的决定,乃正当者,但若大学的学术评议会未曾赋予有关学术决策的权力或甚至容许执行委员会对评议会专家所指示的决策作相反的决定,那就是绝不可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大学。我们认为依此方法办理的大学,其评议会与执行委员会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夥关系,互相合作、互相敬重,友爱与了解。一个大学没有外行的委员们,甚至没有毕业班学生,仍然可以存在及仍然可以保持其美誉;但倘若一间大学没有具有广泛自由来决定学术政策的有组织和负责任的教职员集团,那它就无法生存了。

  2.12 我们认为那些职员诸如秘书(或注册主任)和财政员(或会计员),应该是大学的全日受薪职员以协助校长,由校长推荐再由执行委员会加以委定;他们当然应该持有那种专门资格以便适合处理大学的行政。校长应该是评议会与执行委员会之间的唯一沟通媒介;执行委局会对于学术事项非俟其充分在评议会讨论并提出了建议以作执行委员会指南,后者不应采取行动。

第3章 1958年南洋大学法令

  3.1 从前一章看来,评议会对大学管理的见解显然是认为继续目前的管理方法将会严重地损害到南洋大学的成长。新的南洋大学法令固然可说是对原草案进步了许多,例如把原来遗漏了将评议会委员会加入为执行委员会一节改正,但目前的法令仍在若干方面有缺点。

  3.2 倘若评议会能够集中精神来准备一份完全修正的法令,可能是很需要的。当然,这是实际上做不到的,因为我们要应付许多其他工作。我们此刻只能把我们对现有法令的一般印象提出,同时把需要并入日后新法令的若干特别建议提出,倘若要使南大能依照办理一间大学的规矩办理的话。但迟早,宁愿早些,这部新法令必须由懂得新嘉坡法律程序和充分明白大学施政的人士组织委员会去加以小心修正。

  3.3 我们的印象是:不但法律辞句后面含有的意旨混淆不清,且与大学组织著称的水准或形式不相称。这些混淆的例子列举如下:

  3.4 我们已说了足够的话,表示评议会各委员对于应早日制定一宗适合的,可行的及适当修正的法令是很关心的。显然地我们不能修正所有前后矛盾的条文,而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特别各点,于全部修正法令时实有小心考虑的必要。

  3.5 我们认为在作该项修正时,下列最低限度的修正应于实施:

  1. 在第八节(5):于“委员会”后嵌进“的一致表决”。
  2. 在第十二节(1):把“将为南大的首长及”一句删去。
  3. 在第十二节(5):我们认为这一条文应该被删去。
  4. 在第十二节(13):在第一行“委员会”之后,嵌入“与评议会委员磋商后”。
  5. 第十三节(1):于“法令”之后,删去其余的一段而补入“其下制定的法规及条例或由行政委员会决议及应有权力召集任何负责当局。”
  6. 在第十四节:在每一副句“行政委员会”之后,插入“于与校长磋商之后”字句。
  7. 在第十五节:删除“及他可能是一名义务或受薪职员”一句。(从我们已经说过的将会明白我们的意思是:这个位置应该是由一个受薪的人担任,而这个职员亦应由行政委员会与校长磋商后委任之)
  8. 在第十九节(1)(b):我们的意见是应该考虑委员数目从二十名减至十名。
  9. 在第十九节(1)(c):“二”应改为“三”及应行规定新的(e)条款使所有上述委员有权从南大以外之被认为对教育有专长的人士中,委选不超过四名委员。
  10. 在第廿一节第二段:于“法令”两字之后加入“或依本法令而制定的任何条文或条例”。另再加上一条:“并以行政委员会不作有关任何属于学术评议会事务的决议为条件,除非事先给予评议会一个机会去作记录及传达其意见。”
  11. 在第廿二节:删去“授权……委员会”字句,而代以“委任行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字样。
  12. 在第廿四节:在“教职员”与“及”之间加入“教授”。于“证书”之后加入“评议会应有权对于任何事件之足以影响南大事务者提出意见”。
  13. 在第廿九节:在首句“法令”之后加上“或于本法令下制定的条例”。
  14. 在第廿九节(c):修正为“为委任行政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15. 第二附表第廿六至卅及卅二条应删去。(我们根本就反对第卅二条,因为学术评议会应该是一个能够决定本身事务的秩序,开会时间等等的机构。第卅二条(3)所载“主任”二字,想来是一个未发觉的文犊上错误。)
  16. 其他各条之受上述修正而影响者,应作适当之修改。

第4章 教职员

  4.1 南洋大学目前分设三学院,每院复分设若干系。各系教师分为四级,即是教授,副教授,讲师及助教。

  目前各院系教职员之情形如下:


  教授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总数

文学院
院长1---1
1. 现代语文系435214
2. 中国文学系434112
3. 数育系211-4
4. 史地系系12--3
5. 政治经济系611-8
 181011342
商学院
院长1---1
1.工商管理系2--13
2.银行学系1--12
3.会计系3-148
部份时间讲师--(4)-(4)
 7-1(5)614(18)
理学院
院长1---1
1.数学系42129
2.物理系2(?)4127(9)
3.化学系32128
4.生物系5-139
 13(15?)84934(36)

 全校共38(40)1816(20)1890(96)

  4.2 上列数字有若干不很确定者是因为提出予评议会的资料并无注明实在的日期。但它们是针对1958年而言,以之比较1958年7月18日行政委员会主席演讲词内所引的数字,是很接近的。据他说当时共有教授三十八人,副教授十六人,讲师十五人,助教十六人及部分时间讲师八人。其后约有七人离校,而这七个空缺想来已全部或部分地填补了。

  4.3 据报告,注册入学的学生总人数为一千三百三十九名(文学院六百一十二名,商学院二百二十一名,理学院五百零六名),其与教授人数的比例如下: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总数

文学院 1:34 1:61 1:55 1:2041:15
商学院 1:32  - 1:221 1:371:16
理学院 1:39 1:63 1:127 1:561:15

大学 1:35 1:74 1:84 1:741:15

  4.4 前面所举一般数字只指示了全部情形的一部轮廓,因为这个比例数字并没有给我们一项对“授课负荷”的指示。在若干事例中,这种情形是严重地超出了应担任的时数,例如现代语文系就有这情形。想要减轻这种教学负荷无疑是南大希望增加其教授名额的原因之一。但是更急迫的因素却是1959年春季招收了约五百名新生及期望超出二百名学生将进入先修班。这些都是促使教授人员短缺的原因,而依照1959年南大提出的油印文件之一,南大需要加聘新教授人员如下:

  (1) 文学院

1.现代浯文系十二名:  七名 英文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一名 法文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二名 马来文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二名 助教
2.中国文学系六名:  五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一名 助教
3.史地系七名:  五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二名 助教
4.政治经济系四名:  四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文学院新教务人员总数二十九名:二十四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五名 助教

  (2) 理学院

1.数学系一名:一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2.物理系四名:三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一名 助教
3.化学系二名:一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一名 助教
4.生物系一名:一名 助教

理学院新教务人员总数八名:五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三名 助教

  (3) 商学院

1.会计系三名:一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二名 助教
2.银行系五名:三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二名 助教
3.工商管理系二名:一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一名 助教
4.国际贸易系一名:一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商学院新教务人员总数十一名:六名 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五名 助教

  4.5 这个意思就是说在很短促的时间内,不少于三十五位教授,副教授或讲师及十三位助教:总共四十三位,必须找到。据南大一位发言人向记者说(见1958年2月17日新嘉坡《英文虎报》),这些增添的教授人员乃是非常需要的,另外据报章报导(3月4日海峡时报)说,五十名教授人员经已聘定。在常年报告中有关上述事项,行政委员会主席述及在1957年至1958年度中,总共增加了人员四十一巴仙。倘若当局能成功地聘得上述的四十八位,那就是说教授人员增加了五十巴仙以上。不管当局用甚么方法去加聘这些教授,我们对于在短短时间使他们加入教学服务的可能性,实不能不表示极大的怀疑。尤有进者,这种重大的永久变动将无法适应供给良好教育予不断膨帐的大批学生。

  4.6 南大的教授通常是于报纸上刊登广告招聘;据说他们是“在新嘉坡、联合邦、香港、台湾及菲律宾的各大中英文报纸”登出。另一方面,对于适当的人选,他们亦间或用个人接触方法去聘请。一般来说,这种征聘制度虽说尚感满意,但向本评议会投诉的人尝称:应用此种方法并不是时常正当。我们注意到在南洋大学中并无马来亚大学的毕业生充任全部时间的教职员。

  4.7 据本评议会所能探查得出的,教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在1958年内始行设立,而其条例则在是年10月间始行草定。这个委员会包括了九人至十一人之间的委员组成(可能包括更多人数),是即三学院的院长,教务长与秘书长(均为职务上当然委员),及由全体教师(只限于正教授)依照行政委员会所规定的各院比例人数,用秘密投票选出的代表。前时的一个委员会(或仍然存在)之具有同一任务者,似乎包括了行政委员会主席为其成员。

  4.8 依照1958年9月10日的决议,教授的资格规定很高且候聘人必须填报详细的履历与摘要(见附录丙)。理想上,听来是很好。但是目前的环境亦必须考虑到,尤其是因为政局的关系,招聘的地域几乎只限于东南亚方面。再者,于聘请教授时必须完全符合那些严格的条什,是否真正的适当,还是有疑问的。

  4.9 几件提交评议会的意见书,曾对教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是否适当,表示严重的怀疑。在一方面,当局聘请教授时并不时常和这个机构磋商,或虽被谘询而不当是一回事,因此应允聘请了一些不够资格的教授;在另一方面,这个委员会对于现任教授的资格似乎从不加以审查。我们一再听说,若对后者实行审查,可能引致不愉快的发现,同时他们亦建议了其他方法以期改正一般认为最不健全的情事。

  4.10 对评议会来说,那是很明显的南大关于聘任新教授是没有一定的政策。在多数情形下,增聘教授的决定性似乎不是出于南大的组织上需要,而是出于立即需要更多的教授人员以应付急速增加的学生人数。在另一方面,便当聘到可能来的新教授好象是针对要招收最高数额新生的一种指示。虽则大家承认南大仍然是一所新近设立的大学,而评议会则认为招收大批学生的渴望及,依此,用“批发”式来聘请教授,并不是脚踏实地设立一间学府的办法。我们充分了解在此地区内对于需求知识及高等教育,有很大的需要,同时也明白南洋大学的愿望去满足这些需要,但是我们怀疑这种显然缺乏深谋远虑和计划,是否会妨碍到全部大计。

  4.11 教授与南洋大学的关系是建立在一个合约上面,内中包含十一条件。所有教授的合约期限均是一年;期满后可能续约或停约。除了条件(第十条)上规定万一受聘人员不获移民厅允准入口因而解约外,合约内并无规定任何当事人之一造得送递通知书停止合约效力。这两项事实,那就是短短的一年聘约及在合约满期前无任何义务在规定时候提出通知书,曾大大构成教授间的不确定和不安定的心情。这种情形评议会当然会观察到的,尤其是学校当局向教授发出短促的解聘通知书是被认为最能引起沮丧与消沉的作用。有人且向评议会指出,学校当局于早过年终之前的任何时候(其实是在十二月中旬与该月终之间)发出通知书,将严重损害教授热诚工作的本意。

  4.12 我们相信急急在短促时间延聘大批教授与他们的平均较低落水准之间,是多少存有一项密切的关联,因而逼使对新教授实行短短的试用期及采用一种快速辞退的方法。那著名的不能令人满意的教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当然是另一因素。目前的制度是必然会发生一个因循的关系:大学因害怕充斥了劣质的教授、于是坚持互签一年期合约,但由于服务合约期限的短暂以及对教授毫无保障,教授不安的心情是油然而生,以致不论在讲授或研究时完全提不起对工作的兴趣。

  4.13 关于任聘期限及对行将满期合约发出通知书的义务两项,评议会曾经收到不少的建议。其中大多数建议一年或二年的试用时期,再继以另一时期由三年至五年的临时聘用,最后才发永久聘书。至于辞职通知书,则应于合约期满前三个月发出——这种义务当然是适用于双方合约当事人的。

  4.14 南大提出的许多文件之中,我们发现有薪金率一项:
     院长  月薪一千元
     教授  月薪七百元
     副教授 月薪六百元
     讲师  月薪五百元
     助教  月薪四百元

  教师于“第二年”继续被聘用时,将获得十巴仙之加新,而于“第四年开始时”将再获得五巴仙加薪。院长及系主任将获得额外津贴每月一百元,其他若干职员亦有额外酬金。最后,教师于合约规定的每周十二小时授课时间外作额外讲授的,将按照每月每周一小时五十元予以补贴。由于评议会不曾收到南洋大学缴送的账目,我们不便说所有发上所引的数字是否完全与事实相符;但是七百元显然是付给正教授的起码薪金。

  4.15 如今一般的责难是说南洋大学所付的薪金实在过低,南大创办人之一及现任执行委员会委员杨缵文先生,据1957年华文报纸的报导,甚至曾说过甚多教授离校是因为薪金不够。我们应该指出,四年前(1955年4月)“全部津贴计划”的华校教员可能到达如下最高薪额:

(1)高中三年或高中师范三毕业之“未受训”的教员:达到四百九十元——总额六百三十七元。
(2)第三年师范毕业(华文组师资训练班)的“师范训练”教员:达到六百九十元——总额八百四十元;已婚者九百三十一元五角。

  其他在同一情形的亦很容易看出来。在大多数向评议会提出的建议书里,均建议南大应从新调整其教授薪金以符合当地情形;有几个甚至认为有需要把南大的待遇提高到与马来亚大学相等的薪率。

  4.16 无论采取那一项解决办法,我们相信爱好研究的教授的可能性不应因他们无力购买必要书本而切断。究竟一个大学教授的为首职责是光是教书还是同时要做研究工作以求获得更高深知识,仍然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但是有一件事实是毋庸怀疑的,就是大学教师倘不能——由于任何情形——藉阅读与研究来增进他自己的知识的话,他决不能教导他的学生比课本外更多的学问。换句话说,如果要使教师能教的话,必须要使他有上进研究的精神。

  4.17 我们认为聘约上需要各级教授人员每星期定要负担十二小时的“授课负荷”(合约第三条)实在过重,所以我们在前段最后的陈述便成为这意见的一个很需要的序论。我们完全明确在大学课程当中有那些所谓例行功课及一般测验而无需很多时间去作准备的。但那些课程不过是整个课程的一部分。我们对此点经过熟虑的意见,几乎受所有向我们提供意见的人士的支持。一般表示的愿望是教授讲授的时数不应超过每周九小时。由于聘约上规定教师有在校内参加各种委员会的义务(合约第四条),这个钟数似乎是绝对不能再多了。

  4.18 我们明白规定聘约第六条的动机。其中载明南洋大学是一个纯粹学术机关而不渲染任何政治色彩或参入任何党见,因此凡有与此精神抵触,不论是用言语或行动表现,可能招致立刻无条件被开除。为了使南大健康精神的生长,我们以为于执行此条款时似乎应该特别小心,因为若严厉执行这条款,可能带来与原期望相反的结果,我们感觉在大学权力之内尚有比较单纯与简单的拒绝更积极的方法。教授人员于校外参加政治,本身并不是坏东西。当然,如果有妨碍到大学的福利,那又当别论了。

  4.19 我们注意到南洋大学进行大规模的建屋以供给教职人员住居,直至目前都是免费的。聘约内注明(第八条)教员对于分配住屋及家私不能有选择之权。这个,当然,是很合理的,但我们一再听到有人投诉说大的家庭往往被分配到比较小的房子去居住。除了狭促的住屋情形可能是使人愤懑的不断因素——这种心理状态当然不会有助于良好的教学——外,我们认为更严重的便是大多数的住屋均无书房的设备。这又是对大学各方面的工作和生活缺乏小心计划的一个例子,而使其在其他数种缺点方面特别显著。缺乏私室来工作与思维,在文学院与商学院的教授是感到最切的。因为理学院的教授们至少可以躲到实验室去工作。目前南大并无任何私人个别工作室的设备,不但在上述的住家没有,各院的建筑内没有,甚至在有人满之患的图书馆亦付诸阙如。

  4.20 聘书第九条规定,南大负担教授,他的妻子及两名子女(半票)的头等船费。副教授与讲师及其妻子和二名子女则负担二等船费,至于助教则只有其本人的二等船费。虽则南大提交评议会的油印文件之一提到于合约届满时会免费把教授人员送回原籍,但提交评议会审查的一份空白中文聘约内并不见包含此项重要的条件。从摆在评议会面前的陈述书,好像回程船费通常是由南大交付的,但是仍然有几椿事件南大不曾照此履行。这样做法必须认为是一个难以接受的处置。

  4.21 由于事实上大多数的教授人员是来自海外,南大的聘书不曾规定于继续任职一定时期后有关海外例假的条款,这必须认为是南大当局的遗漏。许多提出的意见书均提到这点,且建议教授于服务四年或五年或甚至七年后,应给予例假并付给旅行费用。我们要指出的,大多数雇聘大批海外人员的团体,通常皆在雇佣条件中规定于服务一定时期后得享受全薪例假。

  4.22 就此而论,我们必须一提的就是在许多的提供意见中都认为有采用一种给大学教授停止讲学例假制度的必要;依照此种办法,回国渡假可以及应该作为进修而利及南大。

  4.23 由于任期的短暂,聘书内不曾提到任职最高年龄限度,退休及养老金各点,当然是不足怪的,但为了将来及现任若干教授人员的年龄,对此方面的规定是很需要的。有许多建议曾提议退任年龄规定为六十岁——指出马来亚大学是规定五十五岁——或依照政府公务员的一般退休年龄,接受这些提议当然将暗示若干教授人员之到达此年龄者应准许其退休。至于有关一般的退休,有人对评议会提议只有教授人员完成服务十年者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目前似乎没有条款规定设立一般养老金,公积金或福利金,我们的意见是在不久之将来,应该采取步骤来补救这情形。

  4.24 前面几页曾经多次提到研究的需要,我们愿意重申我们的意见:一间大学的声望是由该校教授的学术成就所建立的。我们希望南大当局会改良该校教授目前不安定的状况务使他们能够在安静的环境中研究,同时,并供应必要的设备给他们进行研究工作。

  4.25 在这里提出警戒相信不会是不适当。我们经常都可以听到有人建议应该鼓励学生做“创造性工作”及研究工作。但是,大学学生的主要工作是学习——在教授指导之下睿智地,批判地学习,求取坚强的知识基础及透视事物的能力。这种坚强的知识及透视能力最终将能协助他把在学习过程中得来的能力应用到他个别进行的研究工作上,这里所说的最终是指在他毕业以后,当然,在适当范围内,学生本身亦会进行研究工作,例如准备期考工作及在实验室中第一次进行个人的实验工作。目前南大学生实不应该鼓励做更加广泛的研究工作。第一,这一种工作不属,同时不应属于在学学生的工作范围;第二,南大目前还不适合开办研究院,如果南大当局清楚看到目前存在多个院系中的严重弱点,他们将不会坚持设立研究院使本来已够复杂的情况变成更加复杂。唯有等到目前这种快速但通常并不健康的进展状况转为比较正常及具体的发展时,才可以考虑设立研究院的计划。

  4.26 差不多来自南大内外的全部意见都强调一项迫切需要,即让南大教授参与纯属有关学术的事务的行政。虽然我们体会到目前南大负责人所遭遇到的种种困难,即在未曾获得专家意见的情况下创办南大,包括教授人才的聘请及学科的筹划,我们觉得我们必须指出一间组织良好的大学,通常把有关学术的各项事务最先交由教授人员处理,行政委员会则仅处理经过教授考虑而提出的种种建议。一旦对设立学院有所决定时,有关这些学院及学系的内部组织(学科、课程、科目大纲等等)则应全部交由各院系职员去处理。

  4.27 有关财政方面的事务,最后的决定权应属于行政委员会当局,可是对涉及费用的提案所作的考虑,它却无权过问。

  4.28 有关较高职位的任命,应该由教授等人去考虑并提出建议。换言之,几有关新旧职位的任命以及升级事宜,应该交由有密切关系的教授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去考虑。很明显的,对有关教授人才的征聘,敦务人员的意见应该受到尊重。这件事情不能让一拥有多名非学术界人士,更非教务人士为委员的常务委员会来作决定。

第5章 学科与设备

  5.1 为达到大学教育的目的(参阅附录丁),在学学生的课程的拟定必须符合下列需要。第一,在课程表中,一般性的教育和专修学科的时间必须得到适当的分配,第二,学科的安排必须符合逻辑的次序,而学科科目必须细心选择。第三、一般性教育与专修学科必须相互联系,使到它们在专门教育的整个过程中,成为相辅相用的两个部分。

  5.2 该项计划的实施,并不是单靠行政机构与学院的正式采用,同时还靠一项难题的成功解决。这一项难题便是怎样寻出一个教授方法,使到学生能够自动思考并发展自己的能力以专门的方法处理并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5.3 于查阅南洋大学的课程后,评议会获得一个结论,就是:南大的课程仍需大大改良。现有课程的缺点之一,便是太过繁重。依照南大的规定,文科和商科学生最少必需得到一百四十二学分,方能毕业,理科学生则必需得到一百五十二学分才能够毕业。由下表可以看出这些学分比美国、中华民国以及菲律宾的大学所规定的高出不少。

  各大学所规定的毕业学分:

    学 院
 
 大学文科理科商科

 南大142152142
 美国120120128
 中华民国132132132
 菲律宾120120121-123*


(*如以“会计”为专修学科,则需123学分,
 如以其他科目为专修学科,则需121学分。)

  我们认为南大的毕业学分应减为在一二八——一三二之间的一个数目,我们可以建议把最低学分减至一二八而不是一二零是因为中文(八学分)与英文(八学分)目前是南大第一年学生的必修科。

  5.4 现有课程的另一个缺点便是:课程中有许多科目是不应该被列入的,而对获得良好训练不可缺少的一些科目反而未被列入。由于这个报告书的有限篇幅不容我们逐条洋述,所以我们仅需说明:应该放弃的学科便是一些较适于研究院学生的专门学科或是对学生的一般性教育或专门训练没有关系的一些学科。第三个缺点便是:一些科目并没有依照合理的程序安排。在一些学科中则忽略了先决条件。

  5.5 到现在为止,我们仅讨论了各科的课程。远比科目名称及各科的时间分配重要的是:(一)一个学科的整个研读过程中该科内容的完整密切的连贯性及(二)学生学习运用头脑及应用原理,定理及基本技术或技巧以实验或非实验方式来解决各项问题的程度。于重新查阅南大的课程与各科目的大纲后,我们觉得在这个时候对课程内容及教授方法提出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是不适当的。

  5.6 由于每一学科的分配时间有限,同时,为良好教育着想,宁可放弃纯属描述及讲解事实的学科的传统的内容,而从头至尾集中精神使学生精通基本原理,定理及技术及学习怎样应用它们以解决问题。为了要得到精深的认识,必须牺牲广博的范围,而每一学科应该着重较后能够在大学或离校后用得着的科目。学科中所提到的事实及所举例子应首要地作为学生应用原理定理的根据,或用来解明一个原理或实验一个定理。我们因此认为应细心重新检讨现有课程并作必要的更改,务使经修改的课程,一经学院员生采纳正确地实施,当能符合本章于开始时所指明的各项需要。

  5.7 我们现在谈到建设方面。南大获得可供未来作大规模发展的广阔校址应归功于该校之创办人。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内,南大已经依照它的建设计划完成了图书馆,文学院及商学院各一座,理学院两座,百余间屋子及组屋供其职员居住以及多座学生宿舍以容纳该校为数约二千的学生。以整个来看,该校的建筑物确是非常的动人。它们增加该大学场地的美观。不过,一经细心观察,便发现许多建筑物似乎是未经适当计划匆忙设计的。例如,图书馆建筑中有相当大面积的空地被浪费,然而拨出供放书架及作阅书室的地方却又不足应付大学目前的需要。新的理学院建筑刚刚完成,可是,特别设施及其他装置却仍似不充足。好几座学生宿舍的窗口本来应该向南或向北,却却被发现向东和向西。还有,这些建筑物建得非常坏,虽然它们是于最近完成,可是,有些已经显示破裂损坏的痕迹。这种种迹象显示大学当局、绘图师、建筑包工缺乏周密计划及监督。我们因此认为今后在设计一项新的建筑物之前,必须设定一个委员会以研究实际需要并草拟报告。这项报告应该作为建筑设计的根据。这一个委员会的委员应该是一些对该项事务有经验与认识的人士。

  5.8 南大已经用了一笔相当数目的款项购买书籍,定期杂志,实验室装备,仪器,工具及化学用品。再次,购买这些物品之前亦似缺乏周密的计划。为使南大程度提高至与第一流大学相等,必须供应较多及较好的设施以利实验性与非实验性学科方面讲授。我们认为必须向校内外专家征求意见以列出必需添置的实验室设备、书籍、定期刊物的名单,以便能够获得足够的设备以供教授在校学生。

  5.9 前一段并未提及专供研究用的设施的需要。可是,这并不应该被解释为我们低估大学教育中研究的重要性,或我们认为应该使南大永远停留于和美国小规模的文学院一样的水准上。相反的,我们一致相信在一间大学中,良好的讲授仅能在发问与研究的气氛下进行;为吸引并保留够水准的职员,供进行研究的设施是很需要的。同时,我们认为应该优先供应对教学有助的适当设施。

  5.10 我们认为语文系太过注重文学评论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语文精研。

  5.11 关于中文研究,我们所遭遇的困难便是:到现在为止,我们仍未有世界公认的标准以供我们衡量它们的内容及方法。我们认为该系的教授有许多对古典文学及文学传统是有着很广博的认识的。但是,由该科大纲看来,近代学者的研究成果,好像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注意。

  5.12 我们同意马来文组迫切需要在广度及深度上作改良及扩充,并应尽量利用当地所拥有的大量材料。

  5.13 我们深切地注意到目前存在着的对设立个别教育系的用处的各种不同观点。以我们过去所得经验,我们必须表明我们完全主张采用一种制度,使学生于念完一些专修学科之后,可以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取得额外的教育文凭。我们因此主张在1959年末,教育系应改为后育组以供给获得这种文凭的必要训练。

第6章 考试

  6.1 一间大学如要得到优良的学生,最普遍,同时可能是最好的力法便是规定每一个有意进入大学的学生必须参加一项入学考试并获得及格。这种入学考试,如果正确地施行,可以挑选出有读写能力,学习技巧以及大学所需的在学习方面的广泛准备。因此,一间大学对学生录取的条件必须细心规划,保证被录取的学生拥有适当的准备并符合大学的需要以及使学生的教育经验保有调和的连续性。

  6.2 南大是依照南大章程录取新生。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学生便可以参加入学试:

  参加南大主办的先修班而于该课程结束时参加考试获及格的学生可以不必参加入学考试直接进入大学。

  6.3 我们认为一小部分不够资格的学生而设的先修班应该尽早放弃。如果认为在一个学年内,大学未曾作准备同时也许对这个特别的工作并不热心的教授,能把一些低级材料改变成为大学人才,那便是很大的错误。对于教职员,这是一项生疏的工作;对于大学当局,这是要增加开销的一件事情。应该同时提到的是:在过去,中国的公立和私立大学曾经开办过先修班但被认为并不实际。

  6.4 我们认为重要的是:入学考试的出题范围应该细心准备,列出适合的课本及补充读物使应考学生清楚知道他们应该作些什么准备,出题的主要目的应该是考验应考学生是否有思考能力或应用公式或普通原理以解决问题的技巧。

  6.5 我们认为录取新生应依照下列方法:

  6.6 如果所有位置不够容纳全部合格学生,那么便应该按照学额录取学生。

  6.7 我们认为每一个学生于被录取后,应该分别由大学中一名教授照顾,该名教授将充任他的颐问。顾问的责任便是协助该生挑选科目,说明该学科的需要,并代为安排一个良好的学习节目。而学生的首要任务便是应付学科的需要,务使他们不致到第四年时不能毕业。这一种学生顾问制度可能于较后时发展为正式的导师制,这当然要看是否有可能获得必要的合格职员。

  6.8 我们同意,为了使南大的毕业生考试和其他海外大学的同类考试达到划一的水准,必须设立一个正式的考试委员会以拟定考题并批阅考卷。我们认为主要的是应该采取目前马来亚大学的校外考试制度。

第7章 学生生活

  7.1 大学的几年生活,可能说就是从少年时代转入成年的过渡时期。在这几年里一个大学生从本身经验去学习怎样与别人共同生活,共同工作;因此,一个健康的大学生活,实在是学生服务社会,领导人群的好准备。但是,良好的大学风气,养成难而破坏易。为了这缘故,学生人数之增加,就不宜过速。现在人类服务社会的精神与领导能力,日觉重要,所以在准备的过程中,其经验范围就不应受到地理上、种族上、语文上、或宗教上之狭窄限制。

  7.2 按照上述的道理,我们认为重量不重质,大批地录取新生而未曾详细考虑这措施对课程上以及课外活动上所可能发生的影响,乃是不健全的政策,无论多增学位的须要是怎样大,亦无论大笔学费的收入对弥补财政的短绌有怎样的裨益。若是开源无路,经费不敷果真无法避免的话,则增收学费的办法比多收学生为较可取。反对者或认为增收学费等于增加清寒学生的负担,可是,大学方面可以多没奖学金与助学金等。此款如不能求自捐款,亦可从增加的学费中拨出。有些外国的私立大学,以能在大量地,迅速地增收学费后复更大量地,更迅速地增加资助学生的助学金而觉得自豪。举例来说,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费总收入在二十五年内,从美金三百十一万四千二百零七元增至美金一千一百五十九万五千六百八十八元,而同时大学支附学生的助学金亦从美金五十万元增至美金六百万元之钜。换句话说,学费赠加三百五十巴仙,但是助学金已增了一千二百巴仙了,现在哈佛大学给予学生的补助金达全部学费之一半强。

  7.3 设立多项种类不同的奖学金,助学金与贷金等的好处,就是它给予各种的学生一个进大学就读的机会,使大学生活多姿多采。共同生活,共同工作的结果,可使不同阶级,不同宗教的学生之间,自然而然地产生互相了解与尊重。一间大学如果学业成绩优良,而同时亦能给予学生愉快融洽的课外生活,就不特可以使富家子弟没有出洋留学的需要,甚至到外国攻读,反不如在本地就学的切合实用,因为到外国读大学的青年男女,无形中就丧失了机会去预先尝试未来社会的滋味,这便是将要协助建造起来的更美满的社会。这种具有教育性的经验就非外国大学生活所能充分地给予我们的青年。当然,大学毕业后的专科训练或深造又不同,因为到外国作专科研究是有相当好处的。天资特厚的大学毕业生应该可以遣送到外国继续研究,生活费可由本人家庭或大学所设的研究基金维持,大学将来须要教学人才,便可从他们之中聘请,那么,高等教育就不必全靠外来人才维持。

  7.4 话又回到大学生活来。关于这方面,切要的就是适当的宿舍与教职员的指导有方。很多大学为了想把通学生也纳进大学生活圈里,每每感到须先有学生会所的设备,虽然宿舍之供应尚觉不足以应付需要。这座学生会所,在学生生活全部发展之后,就成为学生课外种种活动之主脑,所以它是一项基本需要。除了具备这类建筑,同时负责其修理外,一般来说,为了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与独立精神,最好还是不要给津贴予学生会或其属下种种式式的协会。学生活动之指导人员,最好是个年青的人,同时,协助他工作的应有一个由体育教练、宿舍舍监、大学教授以及学生代表所组成的学生福利委员会。有关支配大学生活的各项规则条例,应从长细议,抵触者应受到公平坚决的处罚。检阅学生意见这一举是不切实际的,同时也难于实行。目前南洋大学生刊物,可说非常可观,虽然在读者看来,在刊物上对师长或同学的批评,似乎尚须较大约束。诸如此类的轻率鲁莽行为,往往须要教职员更耐心地更精明地谆谆善诱,使年少力强充沛盈盈的精力可以陶冶成一种有了涵养的智慧。那时便能有所领悟,认识一个人在礼貌上,在仁慈上所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明了正人君子的风度,与谦逊自守者的尊严。

第8章 判定

  8.1 于提出本报告书的这一部分时,我们愿意指出我们故意避免提到我们在和南大校园,赞助人,职员,教授及学生的极其稀少及短促的接触中所见到的愉快及令人钦佩之特点。这些特点并不需要改良。既然我们是被邀请考虑学术水准及提出改良建议,我们仅把我们的判定限于下列数点:

  8.2 由于上述的制定,我们很遗憾我们必须对南大的学术水准作不利的报告。本着良知,我们再度表示遗憾,我们目前不能向新嘉坡政府建议承认南大学位与其他经被承队的大学的学位相等。

  8.3 虽然我们未能看到学生们的实际工作,可是,我们觉得我们必须报告:经我们会见过的学生的智慧,求知欲,热忱及进取心给我们一个很深刻的印象。政府对南大的前途及南大学位的承认无论作怎样的决定,必须有一些过渡性的安排以保证这些学生不需担当这项罪过。

  8.4 于提出这些判定后,我们必须说明这些判定并没有减少我们对南大创办人之崇高理想的钦佩。他们创办高等学府的宗旨在于遵循中华传统以供马来亚学生最好的训练。至于他们的作为尚未达到他们的宗旨,并不需要感到过分的失望:一番新努力将会带来新的成就。

第9章 建议

  9.1 如果没有适当的财力,下列建议不能付诸实施。

  9.2 我们建议设立一个拥有不超过七名委员的特别委员会,该会委员将包括南洋大学及政府代表,以检讨我们的报告书并决定我们认为需要改组的范围与程序。

  9.3 我们建议于详细考虑本报告书第三章所提各点以后,修正l958年南洋大学法令。

  9.4 我们建议立即把目前全职的教授人员的薪金提高约五十巴仙,作为过渡时期的一个步骤。目前的每年重新签写聘书的制度,应该暂时保留至整个大学完成改组为止。在新合约下未被重聘的现任教授人员应该于合约期满时获得他们自己及家眷的回归原地的旅费及相当于四个月薪金的退职金。

  9.5 我们建议1960年度录取新生的数目应该比以前几年大量减少,而受到改组严重影响的院系,更不应该录取任何新生。

  9.6 我们建议特别委员会的第二步工作应该是拟定全部教授人员及行政职员,包括校长的新薪金率及雇用条件而由1960年正月1日起生效。新薪金率不能自动适用于现任教授人员;依照下面所说明的步骤在新薪金率下的所有位置将重新登报征聘。

  9.7 我们建议特别委员会应进一步考虑并决定1960年度南大来自私人及官方的经保证的入息;同时,有鉴于拟定全年预算的需要,必须确定有意聘请的教授人员的数目。该预算不仅须拨定适当款项作教授人员薪金,且须拨定充分款项供该大学各院系的适当经常费用。我们认为与其设立许多不够教授及设备不足的院系不如设立较少但教授充足及设备良好的院系。

  9.8 我们建议校长的位置应该于教职员数目与大学的全年预算有所决定之后尽速登报征聘填补之。特别委员会应该采取步骤委任一代理校长处理例行公事,直至新校长就任为止。

  9.9 我们建议于新校长就任之后,在本章第七节所提的各项位置应该按照次序先后登报征聘。

  9.10 我们建议于征聘学术人员时,包括大学校长,应该征求校外学术专家意见。现任教授人员都可以申请所有的位置。

  9.11 我们建议于新校长就任及学术评议会建立之前,应尽量讨论南大目前面对的财政及学术方面的种种问题,同时,逐步减少学生的数目。

  9.12 同样的,我们建议不应再计划兴建新学院或设立新学系,同时,有关把四学年制改为三学年制及实施荣誉学年制的两项建议应该暂时放弃,直至改组完成为止。

  9.13 我们建议行政机构及特别委员会应于新校长就任以后解散。

  9.14 为了要尽速提高南大的学术水准,我们建议南大当局应采取马大的校外考试制度。没有理由为什么不能拟定一项方法同时借用马大全部或一部分的校外考试的考试委员。

  9.15 再者,我们体会到,由于上列建议,南大必需进行改组,南大学位必须等待数年方能由一有资格的评议会向政府建议承认为进入政府机构服务之合法资格。由于我们感觉到使目前的学生再度受罪,我们因此向政府建议暂时放松进入政府机构包括教育机构服务的资格,使南大毕业生可以于经过面试及参加公众服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的一些考试而获及格后,进入政府机构服务;这些毕业生的最初薪金可由公众服务委员会决定。至于他们将来的升级,甚至升到最高位置,则全靠他们个别的表现。

  9.16 我们继续建议鼓励新嘉坡的两间大学设立一些非正式的校际的学术性研究会,以促进友谊并鼓励合作。

  9.17 我们希望目前存有的两间分别的“华文大学”及“英文大学”的思想将会由两间马来亚的大学的思想取代之,这两间马来亚的大学,一间的教学以英文为主,而另一间的教学则以中文为主。这两间大学的共同理想便是以多种语文,良好的学力及知识上的联系,建立一个相互了解及尊重的和谐社会。我们相信,这样一来,目前由于教育上的隔阂而存有的互相猜忌,将在独立与自由下成长的新团结中完全消逝。

  (新加坡政府文化部刊印,1959年)

南洋大学组织表
(南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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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自 李业霖主编《南洋大学走过的历史道路》,2002年5月,59-83页)

PDF 版本:《1959年南洋大学评议会报告书》



自强不息 力争上游

2018年03月03日首版 Created on March 3, 2018
2019年08月06日改版 Last updated on August 6, 2019